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被人打伤,做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伤情鉴定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范畴,如果当时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何时进行伤情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没有时效约束。

如果是用于赔偿的伤残评定,一般在医疗终结后随时可以委托鉴定,但不能超过一年。因为民事纠纷,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伤情鉴定时间限制

伤情鉴定的时间限制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伤情鉴定没有时间限制。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的人身伤害稳定或者恢复后,应当申请鉴定。伤害认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伤残、意外伤害伤残和打架伤残。一般情况下,司法部门委托残疾鉴定机构进行相应鉴定。如果是工伤鉴定,那么有最短的医疗期。受伤鉴定前必须达到最低医疗期。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司法www.jizhuba.net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进行伤情鉴定时间限制是多久

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伤情鉴定一般有时间限制吗

伤情鉴定一般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有的,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伤情鉴定的期限要在伤害完好之前。一般是伤情稳定后,在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即可。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从伤残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报告的出具所需的时间,各个鉴定机构的用时不一致。但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在鉴定后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伤情鉴定时间限制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的人身伤害稳定或者恢复后,应当申请鉴定。伤害认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伤残、意外伤害伤残和打架伤残。一般情况下,司法部门委托残疾鉴定机构进行相应鉴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