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天燃气开口费是否收取?
国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新售楼盘全部不准收取天燃气开口费。
天燃气
定义:
实际应该写为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是CH4(甲烷),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也包括一定量的乙烷、丙烷和重质碳氢化合物,还有少量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和硫化物。点燃生成H2O(水)。
特点:
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主要成分以甲烷为主,含量达90%,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和一氧化碳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无粉尘污染;天然气的热转化效率65%,与石油液化气相当,高于煤炭;按等热值换算,天然气的价格已经低于煤炭,也远远低于石油。
用途:
1.发电
以天然气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量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
2.化工原料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
3.民用及商用
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可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国家规定天燃气开口费是否收取?
住宅小区住户反映暖气、天然气开口费(初装费)的缴纳问题,关于此项问题我市的现行政策是:2014年驻发改办《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www.jizhuba.net164号),废止了供热管网设施配套费和燃气入户管网材料费的审批文件,从4月21日起执行。依据此文件,供热、燃气开口费(初装费)均停止收取。依据驻政〔2014〕84号、驻政办〔2015〕94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但对于政策衔接期间的遗留问题,如在文件实施前按照以前的征收标准和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目前燃气、暖气开口费的缴纳问题属于提供服务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沟通解决的问题,如果住户与开发商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之间在缴纳标准、缴纳时间、计算方法上有分歧,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
燃气开口费的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国家规定天燃气开口费是否收取?
房产管理局等,不久前联合下发了文件,明确自2009年9月1日起,新售楼盘全部不准收取“燃气,暖气”相关配套费。但是针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开发商还是会转空子 冒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