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上海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3、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产假多少天2022
上海产假128天2022。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相关待遇:
2、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3、产后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上海市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在我国国家的劳动者权益中关于产妇休假有详细的说明,这对产妇来说无疑是最大的待遇福利以及国家对女性合蚂巧法权益的维护。那么,上海产假多少天呢?按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工作期间进行怀孕生子的女性,在生产期应当有98天的产假待遇。嫌雹上海市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芹物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上海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上海产假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生育津贴数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上海市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2022年,上海市产假的时间标准如下:
一www.jizhuba.net、单胎顺产者,休九十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的十五天,和产后的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休十五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的时间增加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休三十天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