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有哪些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有哪些国家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察裂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败猛闭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知答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有哪些国家规范

主要有《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以扬州市为例,依据《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我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企业主www.jizhuba.net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扩展资料: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并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3、动火监护人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有哪些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一、严格遵守。

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安全防护措施。

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统一配电室,特证上岗。

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四、不准明火。

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提前审核。

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拓展:

施工结束后的要求:

1、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2、作业完毕后,电气焊设备、工具必须全部回收升井。

3、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其它相关的设计要求文件执行。

施工现场动火有哪些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动火为禁火区动火,施工现场的木工作业区,属于(一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系在禁火区域周围或登高焊接或气割作业区砖木结构临时食堂处动火。

2、三级动火系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动火。在一、二级动火区域动火,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必须办理动审批手续,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动火证由(项目负责人)审批。